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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概 述
1.1 目的 为实施《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全省盐业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工作,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制定本工作标准。
1.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各市州分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各直属单位,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
1.3 实施原则 本标准的实施必须贯彻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联系实际、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1.4 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 为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应结合各单位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实际,对照本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工作在党委(含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1.5 工作标准的应用 本标准是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规范版本,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6 工作标准的编制、发布和修改及文书档案管理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本单位工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报请本单位党委同意后发布实施、报集团公司工会备案。
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调整,或者通过质量评估发现实施细则有关具体规定不符合实际需要时,由本单位工会及时组织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集团公司工作标准和各单位实施细则编制发布后,由所属单位工会负责发放和存档。须编号分发,填写发放记录。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和文书档案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属单位工会负责制定和管理,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作为资料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2.1 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2.1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集团公司关于生产经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企业改制改革、重组兼并、破产裁员实施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与集团公司协商确定各单位集体合同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奖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指导原则。
(3)审议通过涉及全系统的改制重组职工安置方案。
(4)监督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2.2 各市州分公司、各直属单位、集团公司总部机关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2.2.1规定的职权并细化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2)评议、监督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意见。
(3)推荐系统先进工作者和“云鹤”奖章候选人。
2.2.3 各全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2.2.1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履行集体合同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3)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意见。
(4)推荐系统先进工作者和“云鹤“奖章候选人。
2.3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2.3.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的程序
(1)预先公布议案。行政领导须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将拟提交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送交工会分发至各代表团(组)、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下同),并及时发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收到议案后应及时向本选区职工传达议案内容,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提前审议。各代表团(组)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日,组织本团(组)职工代表提前审议议案,并将审议结果连同各职工代表收集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汇总书面报送工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议案内容,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审议,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调查,并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日,将审议意见和调查情况汇总书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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