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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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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构成是判断分析一个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从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为了从各个方面考查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我们一般会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着手,那么犯罪构成有几个要件呢?对此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然而其中,传统的“四要件”学说可能较为合理。   一、犯罪构成理论概说   1、犯罪构成的沿革及概念   犯罪构成一概念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中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确证)一词,后意大利刑法学家Farinacius 由此引申出 corpus delicti(犯罪事实),而将 corpus delicti 翻译成犯罪构成(Tatbestand)的则是德国刑法学家E.F.Klein,当时这个概念是在诉讼法意义上被使用的,用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而使用。最后将犯罪构成引入刑事实体法的是费尔巴哈,并指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而犯罪构成理论的创建仍应归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他将犯罪构成视为“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并不断发展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刑法理论,它指的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作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的辨析   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我国现行理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概念的意思可以说是一样的,它们三者之间也因此常常互换使用,并无严格区分。   我国很多学者曾提倡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旨在解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表面上符合某一犯罪特点,但应不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的两难困境。然而持这种观点的理论往往混淆了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的概念。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等同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其实若依我国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不是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社会危害性,类似大陆法系违法性要件的背离而认定行为无罪。所以,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表征作用,应等同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违法性、有责性三个条件的同时成立,即我国的犯罪构成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事实和价值的双重评价功能。   二、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学说类型及形成原因   1、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学说类型简介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即为传统的“四要件”说,该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应由犯罪构成应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   第二种为“五要件”说,该说认为犯罪构成应具备下列五个要件: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客体,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以及它同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的主体条件和危害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第三种为“三要件”说,该说又可细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由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三个部分构成一种“三位一体”的有机体系。其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又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行为的主观罪过、行为的客观形式、行为的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所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三个要件组成。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三方面组成。   第四种为“二要件”说,该说可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都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才是犯罪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体系应由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组成。   2、犯罪构成要件学说类型多样化的原因分析   从“二要件”说到“五要件”说,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可谓种类繁多,那么是什么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呢?这种现象仅仅是学术争论所导致,或是有其它的必然性?对其必然原因这里的回答是肯定的。   从犯罪构成的起源来看,其最初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用来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确证的,后来才被引入实体法中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即进行过一个由程序概念向实体概念的转变,其本身更多的是一种对事实,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方法,而就方法而言,其本身应是多种多样的,就好像各国有不同的刑事诉讼法,而一般相同情况的刑事案件在各个国家也能得到相类似的判决。25×97+30×97+45×97=9700,而(25+30+45)×97=9700仍成立,犯罪构成类型的多样性也在于此,不同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考察,而不同的方法就其本身而言不存在你对我错的问题,也就是说各种学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但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方法与方法之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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