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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课程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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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课程讲义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课程 课程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意识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之道篇; 三、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篇;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思路篇;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篇;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篇;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篇;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篇。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意识篇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同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不同的作业活动。许多作业活动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存在着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有害因素。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没有采取有效的消除、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危险就会显现,造成诸如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坠落、窒息等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一些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严重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这些血的教训, 在国内外都不罕见。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停止,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也难以完全消除,预防事故发生,保证生产安全,已成为生产经营活动永恒的主题。 安全生产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是保护生产力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故此, “中共十六大”提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和起警示的教育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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