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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旅游法学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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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旅游法学概论

第一章 旅游法学概论 一、旅游法与旅游法规概论 (一)旅游法概念 1、旅游的本质及其特点 (1)现代意义上的旅游是工业化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对工业化的反动。 (2)体验不同生活方式、不同生活群体、不同自然环境、不同文化和社会环境。 (3)人们离开居住地或者工作前往旅游目的地的消费方式。 (4)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停留的暂时性 2、旅游立法及旅游法的作用 旅游法的科学内涵 (1)旅游法调整的对象是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带有旅游特点或者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规范构成一定的法律体系即旅游法律规范体系 旅游立法的作用 (1)通过旅游立法对旅游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通过旅游立法和执法确定旅游法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3)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内,把旅游业纳入法治轨道 (4)丰富和健全一国的部门法体系 (二)旅游法学概念 旅游法学是以旅游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旅游法学的研究对象 (1)旅游法律规范和相关法规 (2)旅游法律法规的相关理论 (3)旅游诉讼实务 二、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和旅游法律事实产生,确认和调整人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特殊社会关系。 [案例]一 2004年1月22日,张先生夫妇参加了海欣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8日游,每人交了4730元团费和自费项目费,旅行社承诺到境外不再交任何费用。但是到了曼谷,导游沈某却说因该团人数不足,海欣国旅已将此次旅游转给了洋海国旅,并要求张先生夫妇每人再交2000元的自费金。张先生觉得自己已交足费用,便不愿再交自费金。因这2000元,张先生夫妇与沈某的矛盾逐渐升级。张先生说,沈某和泰国导游曾威胁自己:“泰国是枪支泛滥的国家,不交钱所有的一切就都不保证。”当地导游甚至不让张先生夫妇随团旅游。 1月29日,张先生夫妇乘飞机从泰国返京,在首都国际机场航站楼内,沈某伙同几个朋友对张先生夫妇进行殴打,警方随后将沈某等3人拘留。经诊断,张先生左肩韧带断裂,眼睛出血,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偏重,他的妻子也有多处软组织损伤。 问题: 1、本案中是否存在旅游法律关系? 答:存在,其主体为旅游者和旅行社。 2、本案中存在何种旅游法律关系? 答:有一种权利义务,就会有一种旅游法律关系。因此,我们按照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将旅游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行旅游法律关系又叫平向型旅游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即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职权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饭店与住宿者之间的租赁、保管、服务合同关系等。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又叫纵向型,指一方当事人可依职权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性旅游法律关系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旅游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旅游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服从,例如,旅游主管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食品卫生部门与饭店之间的关系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夫妇报名参加了海欣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8日游,张先生夫妇是游客,是接受服务者,海欣国旅为服务者,应对张先生夫妇提供旅游服务,因此,张先生夫妇与海欣国旅之间形成旅游法律关系。张夫妇由于不愿多交2000元自费金而与导游沈某发生矛盾,而且矛盾恶化,最终在首都机场遭到沈某等人的毒打。而随后警方拘留了沈某等3人,其与公安管理部门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与其他一般社会关系的区别 (1)旅游法律关系必须以现存的旅游法律法规为前提 (2)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现实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旅游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5)旅游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案例二] 2004年7月,某市旅游局接到游客于某等16人的投诉,称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昆大丽8日游”。但在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约定明显不相符,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为二星级,在昆明到大理游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的标准。经旅游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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