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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彩色笔记及习题
行政法彩色笔记
第一部分 行政法总论
(补)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Administration、Executive) 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 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其他公共行政 普通行政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 民营非营利社会服组织的行政 其他普通行政 ★★国家行政的特征(表-补1)
特征 公共性 国家职权性 执行性 积极性 管理性 区别对象 私行为、私行政 自治管理活动 狭义立法活动 狭义司法活动 侦查活动、政治活动 注意:这五个特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层层递进关系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补2)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重点掌握其判断标准)(表-1)
标准 具体含义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注意:三个标准中,“责”才是金标准,有权、有名,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然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类型(表-2)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国务院
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上述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商标评审)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下设部门与机构)
第三级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 (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各类机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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