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王红云第十三章节其他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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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第一节 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税目税率如表13-1所示 表13-1 房产税的税目税率表 第一节 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2.纳税地点 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第一节 房产税 (五)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义务时间为: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4)在验收前使用、出租、出借的,从使用、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 (六)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1.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 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第一节 房产税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如表13-2所示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供房产,自交付出租、出供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缴土地使用税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征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一)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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