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王红云第一章节税法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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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程序法 1.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法概论 第一章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税法的分类 二、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 二、税法的分类 (二)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分类 (1)流转税类(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 (三)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类 1.国内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四)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共有19个,其中,16个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1)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目前,我国税收分别由税务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见表1-4.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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