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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营改增_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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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营改增_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谢芬芬(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成都610101)【摘要】实施营改增政策以来,现代服务业企业势必会受到这项税收政策的极大冲击。文章通过对营改增的背景进行分析,阐明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以及此次税制改革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关键词】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纳税影响一、营改增的背景1984年,我国引进生产型增值税,1994年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制度,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这项制度对于当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严格说,还是非完全消费型增值税:小汽车、游艇、摩托车、不动产(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日渐显现,再加上营业税自身存在的缺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大势所趋。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开始,在上海实行增值税范围的改革,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二、营改增的意义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对于社会专业的细分是非常不利的,也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因为提供劳务也需要消耗一定的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无论是货物销售以及劳务的供求,事实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就现代服务业而言,征税的过程中是按照营业税来进行全额征收,势必会增加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体现出的重复征税的缺陷无疑会对一些新兴的服务产业的崛起形成打压,不利于其长远发展,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改革和调整,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化产生阻碍。以一个现代服务业企业为例,该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同时,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运输费等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营改增以后,试点地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由纳营业税改为纳增值税,该企业从制造业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等就可以抵扣增值税,同时,该企业购买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劳务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实现了与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对接,促进了服务型企业产业链的融合。这样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同时,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缺陷,间接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的,所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将是我国税制改革向国际化演进的一次重大改革,符合历史潮流。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消除重复征税。自2012年1月1日上海“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试点地区已扩大到12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据统计,2012年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12个试点地为企业直接减税超过400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对于现代服务业的企业而言,税负下降也就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也随之下降。同时,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税负的公平可以促进产业之间尤其是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的融合,甚至产业内部的分工、合作与竞争,有益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效率的提高。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就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作进一步分析:案例一:假设一家现代服务业企业(某设计公司)年营业收入100万,试点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前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5×(7%+3%)=50×10%=0.5(万元);由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可以在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故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0.5=5.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后企业的净营业收入=100-5.5=94.5(万元)。税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在同样的收入情况下,即每年从客户那取得的收入仍为100万元,因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分离后,该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100(/1+3%)=97.09(万元),一年应缴纳的增值税=97.09×3%=2.91(万元)。由于增值税并不影响企业损益,只有附加税费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即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91×10%=0.30(万元),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企业的净营业收入=97.09-0.30=96.79(万元)。一年少缴纳流转税=5.5(-2.91+0.30)=2.29(万元);一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96.79-94.5)×25%=0.57(万元);综合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总体税负降低=2.29-0.57=1.72(万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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