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国内保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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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 ?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满足客户业务需求,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发展,现将《交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交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授权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青岛、深圳分行试点开办国内保理业务;其他分行需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须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各行应设置熟悉国内保理业务的产品经理,牵头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推广、业务培训、业务分析,同时应配合客户经理开展客户调查和业务审查等工作。 三、国内保理业务将通过大集中IBP国内保理系统进行操作,各行应按照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及系统操作手册(另行下发)的要求,严格操作管理,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五、各行在业务管理和操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公司业务部联系人:冯霁蓓,电话:0213227;国际业务部联系人:0212148)。 ? ? ? ??????? 二ΟΟ六年三月六日 ? ? ? 第一章 ?总? ??则 ? 为规范和推动国内保理业务发展,提升综合金融服务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受让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 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指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在买方未按期足额付款时,保留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指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在买方未按期足额付款时,除因商业纠纷等非买方信用原因外,放弃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 第三条 ?国内保理的当事人包括:卖方、买方、保理银行。保理银行分为卖方保理银行和买方保理银行,可由经总行授权开办保理业务的境内分支行(含总行营业部)担任。 第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遵循统一管理、授权开办的原则。经总行授权开办国内保理的分支行(简称业务开办分行),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在首次开办该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 ? 业务办理条件 ?卖方条件: (二)在交行开立存款账户; (三)向交行申请保理融资的,一般需满足世行项目客户评级在6级及以上; (五)前两个会计年度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现金流量无异常,应收账款管理良好; (六)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买方条件: (二)管理水平较高,财务状况良好;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原则上应在交行开立存款账户; (五)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世行项目客户评级在5级及以上; 2.无任何不合理拖欠的商业债务; 3.所在地原则上应设有交行分支机构。 4.在交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 ?买卖双方之间的购销关系应满足以下条件: (二)卖方的履约记录良好,在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买方发生商业纠纷; 第八条? 应收账款作为国内保理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且应收账款的产生获得了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 (二)卖方已履行了对应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或服务义务及其他全部附随义务,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三)卖方对申请国内保理的应收账款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四)法律法规、对应交易合同均未对其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 (六)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卖方在交易合同中给予买方宽限期的,到期日应考虑宽限期后确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到期日均按此规定),应收账款无明确到期日的,保理银行应要求卖方与买方协商确定; (七)应收账款未逾期,且自商业发票开具日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日至应收账款到期日不得少于15天; (九)保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行级客户等重点客户申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业务开办分行应取得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办理;一般客户申办国内保理业务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第九条 ?分支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已经总行授权同意开办国内保理业务; (三)已设置熟悉业务的产品经理负责经办国内保理业务。 ? 第三章? 职责分工 ? 总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和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授权分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保理的牵头开发、培训、推广、收益及风险情况分析;与其他银行、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合作事宜。 (二)国际业务部负责:分支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管理;协助进行国内保理的开发、培训和推广。 公司业务部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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