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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税收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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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税收筹划

专门篇章研究作为分支机构设立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方式选择)的税收 筹划问题。但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针 对跨国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国内企业 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问题,还缺 乏系统的研究。本期我们要讨论的, 就是国内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过程中 如何筹划税负,以及如何运用设立分 支机构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产业开发区等,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另 外,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 等也都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科 学合理地设置分支机构,就可以最大 限度地享受这些税收优惠,降低企业 税收负担。假设某企业A是生产高科技通讯 设备的企业,由于其客户主要集中于 山西地区,该企业设立时,注册地和 实际生产经营地均选择在山西太原。 按税法的规定,A 企业应适用 33%的 企业所得税。2000年,A企业损益表 主要项目金额如表一:一、 通过设立分支机构, 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 中存在大量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如民 族自治地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损益表表一单位:万元现代企业集约化经营的发展战略得到更为普遍的认同,设立分支机构(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 机构)的经营方式,不仅在大型企业 得到长足的发展,而且也逐渐为许多 中小企业所采纳。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是税收筹划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我 国早期研究税收筹划的专著,就设有如表一所示,A企业2000年共缴纳企业所得税39.6万元。如果A企业10□ 黄凤羽税收 筹划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中 的项目本年累计数一、产品销售收入1000二、产品销售利润200三、营业利润100加:其他利润20四、利润总额120减:所得税39.6五、净利润80.4税收筹划福建税务·2001·9能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就可以实现税收筹划。比如,A企业选择一 个可以长期适用低税率的地区,设立 一个独立核算的B企业,再将其部分 业务分离出来,并转移到B企业。按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 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 费,准予在税前扣除;凡具备法人资 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 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 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 费,但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 的2%。这样,即使会由于机构分设而 增加一些管理方面的费用,也会因税 前扣除而有所减轻。在低税地区的选择上,根据A企 业的具体环境,可以选择距离太原较 近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等,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各低税地的 投资环境、人工成本等因素;在业务 的分离方面,考虑到销售网络的连贯 性,可以将生产业务转移到B企业,其 余业务留在原A企业。假设 A 企业于 2001 年初选择天 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B企业,并将 生产业务转移到B企业。考虑到B企 业与A企业之间产品价格的确定、相 关费用的分摊、总分支机构间的管理 费用、B企业产品运费的增加等问题, 我们可以简单地假设,A、B两企业可 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将A企业的利润 总额调整到近似于零的水平,而将全 部利润转移到B企业。如果按照A企 业 2000 年的经营状况不变,2001年B 企业仍将创造 120 万元的利润,这 样,2001年两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数量为:A企业:利润为0,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0B 企业:利润总额 =120 万元,缴 纳企业所得税 =120 × 15%=18 万元可见,经过以上筹划,A企业实 现节税21.6万元,占其原应纳税额的54.5%。当然,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 干扰成本的存在,实际节税效果会有 所降低,但这一税收筹划方法仍不失 为一种可行的选择。(编者注:企业在运用此办法时还应 考虑到《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 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 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 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 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下三种形式:第一,固定业户的临时性外出办 事机构。这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因为不 符合“独立核算”的要求,所以应与 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方面则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未持有以上《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销售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应由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第二,总机构的常设分支机构, 不实行独立核算。这种形式的分支机 构也应与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 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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