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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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浅析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浅析 百丞税务业务一部 张贞江 前言: 从今年7月1日起,旧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全部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四个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扩大了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让残疾人员参与公司的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一方面可以促进以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那么,为什么要废止原来的优惠政策?新颁发的四个文件是什么关系?新政策有那些主要内容?新旧政策有什么不同?企业如何利用新政策?本文试从上述五个方面进行浅析,以便于纳税人对残疾人优惠政策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并充分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调整的原因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而且原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首先是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原来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一些安置残疾人的“非福利企业”,如民营、外资企业等不能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民营、外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吸纳了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员,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有必要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种企业。 其次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没能纳入政策范围。按照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安置“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而安置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但是,随着残疾人认定标准的科学化,残疾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为了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有必要将原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 三是原有税收政策设计不完善。因为政策存在漏洞,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挂名等手法人为提高残疾人员比例,骗取税收优惠。因此,有必要完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程序以及完善具体的征管办法。 二、四个新文件的关系 四个新政策分别是:2007年6月15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92号);2007年6月15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7]67号);2007年6月28日下发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以下简称残联发[2007]29号);2007年7月1日下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个新文件一脉相承,其中,财税[2007]92号是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其它三个文件是对财税[2007]92号文件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认定办法的具体规定。 财税[2007]92号文件主要包括: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7]67号文件是财税[2007]92号文件所述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办法,主要包括: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残疾人员工资税前加倍扣除办式以及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的监督管理。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残联发[2007]29号文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是对福利企业的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文件是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认定办法。 三、新政策内容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和完善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二是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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