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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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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1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校本科教育教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被我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进入校学习。 第四条 新生持“江南大学录取通知书”,遵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缴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原因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应于规定报到日2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应按时来校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批准后,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逾期不到校申请入学、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须提交最后连续三个月肝功能化验正常的证明),向所属学院办公室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低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等入学手续,编入相应班级。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报到,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所有学生必须注册取得学籍后方能选课参加学习。程序如下: 办理缴费手续; 凭本人学生证和财务处的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报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旷课。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或开学五周内未办理缴费或减免、缓缴等手续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相关规定,每学年对在校学生的学籍情况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修读课程,不能毕业或结业,不能上报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条 新生按专业编成自然班,一般按自然班进行教学。大学英语等课程必要时可经测试按程度分级,另行编班进行教学。除特别标明者外,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四年,经申请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记入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衡量,以个人小结、班级评议等形式进行,以综合测评的德育成绩形式体现。 第十条 为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见《江南大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 第四章 选课与重修 第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合理安排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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