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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PDF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
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
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2月26 日,财政部、科技部、
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
法》 (财资 〔2016〕4号,以下简称 《办法》),自2016年
3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办法》出台以来,受到社
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了一系
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激励
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 《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
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
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企业适用条件
1.如何界定转制院所企业?
答: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
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
知》 (国办发 〔2000〕38号),国务院部门 (单位)所属
1
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
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
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如何界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答:根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
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16〕
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答: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
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4.如何界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答: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
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49号)规定的范
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
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
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
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
5.分公司、子公司是否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2
答: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符合 《办法》第二
条规定,不能依据 《办法》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子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符合 《办法》规定的实施条件基
础上,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6.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根据 《办法》实施股权或
分红激励?
答: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
红激励政策,但不能实施股权激励政策。
7.纳入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单位,
是否可开展股权激励?
答: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 《办
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
可以同时开展。主要考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
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 《办法》股权
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
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
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8.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科技型企
业是否可以实施股权或分红激励?
答: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
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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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进行挂牌,俗称 “新三板”。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国
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
包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
9.非国有企业激励政策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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