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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PDF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7-082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11 月9 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11 月8 日-2017 年11 月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11 月9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 月8 日15:00 至2017
年11 月9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海涛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名,代表
股份63,724,976 股,占公司总股本185,126,223 股的34.4224%。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 人,代表股
份63,565,5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36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15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6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共12 名,代表股份40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1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3,698,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92 %;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3.6492%;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350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于江南律师、李靖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
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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