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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次审议条文-电力工程技术规范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7-45條至第7-163條
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其他規定)
電源互連系統應符合本節規定及表7-規定。
二、發電電源互連系統之裝置與使用,除本節規定外,尚有其他章節另有規定,有需要列出,以供參考。爰參考NEC 705.3 Other Articles增訂。 (設備確認)
所有設備應經設計者認可作為此用途者。作為互連系統 一、本條新增。
二、併聯型變流器之認可、確認及經登錄者,有需要規定。爰參考NEC 705.4 Equipment Approval增訂。 (系統之裝設)
一個以上發電電源與一次電源併聯運轉之裝設,應僅可由合格人員裝設。 一、本條新增。
二、發電電源與一次電源併聯運轉,應予規定由合格人員裝設,以確保安全可靠。爰參考NEC 705.6 System Installation增訂。 (告示板)
每一受電設備位置及所有電源系統可被互連之所在位置,應裝設永久固定之名牌或告示板,提示屋內或屋之所有電源。但具有多數電源之裝置得以群組標示。
二、在屋內或屋外之發電電源與一次電源配電線路併聯位置,應予設置名牌或告示板,以便有關人員注意。爰參考NEC 705.10 Directory增訂。 (連接點)
依第2-167條第六款230.82(6))規定連接至設
二、整合型電氣系統:如系統經設計者確認為整合型電氣系統,且裝有符合第六章第十九節相關適用規定之保護設備,其輸出端得於用戶區域內在一點以上互連。本款所稱整合型電氣系統,係指非單元設備,需要依序關機之電氣設備,以確保作業安全。
三、超過一百瓩:如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輸出端得於用戶區域內在一點以上互連:
(一)非電業電源聚合容量超過一百瓩,或供電電壓超過一仟伏特。
(二)系統之維護及監管須確保由合格人員從事。
(三)有建立及保持之安全防護、標準作業程序書及保護設備。
四、併聯型變流器:變流器之輸出端得連接至用戶任何配電設備之其他電源供電隔離設備之負載側。所稱配電設備包括開關盤及配電箱,係由主電源及一台以上變流器同時供電,且該配電設備具有供應多分路或(及)饋線之能力,變流器之併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用之過電流保護及隔離設備:各電源之併接,應採用專用斷路器或具熔線之隔離設備。
(二)匯流排或導線之額定:供電電路之匯流排或導線,其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安培容量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匯流排或導線額定之一?二倍。
(三)接地故障保護:併接點應在所有接地故障保護設備之線路側。但若所有接地故障電流源流經之設備,其具接地故障保護者,則連接點得設在接地故障保護之負載側。連接至負載端子之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應經登錄及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逆送電者。
(四)標示:含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設備,供電至由多重電源供電之匯流排或導線者,該設備應標示所有電源。
(五)適用於逆送電流:電路如有逆送電流,斷路器應能適用於此情況之運轉。
(六)固定:經登錄之插入式斷路器,如併聯型變流器逆送電流者,得省略第4-77條第四款408.36(D))所規定在常態下之附加固定。
Article 220)規定之負載選定。在有串接配電箱之系統,直接連接至併聯型變流器輸出端之第一只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應納入全部匯流排及導線額定之計算。配電設備應提供下列或相似之永久警告標識:
警告
變流器輸出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移位
第條
併聯型變流器之輸出端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連接:
、
(一)非電業電源聚合容量超過一○○瓩,或供電電壓超過一○○○伏特。
(二)確實由合格人員從事系統之維護及監管。
(七)變流器輸出之連接:
1.除配電箱安培額定不低於供電至該設備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外,配電箱內之連接點應設置於輸入饋線位置或主電路位置之反向端,即負載端。
2.匯流排或導線之安培額定應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負載適用。
3.有串接配電箱之系統,直接連接至併聯型變流器輸出端之第一只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應納入全部匯流排或導線安培額定計算之。
(八)配電設備應永久標示下列字樣
警 告
變流器輸出連接過電流保護 裝置不得移位前項第三款所稱配電設備包括開關盤及配電箱,係由主電源及一台以上併聯型變流器同時供電,且該 配電設備具有供應多分路或饋線之能力。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內規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九移列至本條,並參考NEC 705.12 Point of Connection修訂
(輸出特性)
。
二、兩不同發電系統之電路併聯運轉,兩者之電壓、波形、頻率應具有相容性,否則會使發電機或電路設備燒損。爰參考NEC 705.14 Output Characteristics增訂。 (啟斷及短路電流額定)
併聯系統上設備之啟斷與短路電流額定,應考量所有互連電源所產生之故障電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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