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州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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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检查内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普通商业连锁超市设立连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其连锁总部必须配备名具有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质量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开办地在农村的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应经专业或者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附件1: 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检 查 内 容 *1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设立连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其连锁总部必须配备1名具有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负责人。 3 质量负责人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4 质量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5 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开办地在农村的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应经专业或者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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