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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深圳人大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2015年度法规实施
情况报告
一、《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后,《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二、《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情况
(一)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实际执行。该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015年,我委共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3689个,复审换证9184个;新发、换发使用登记证5266个,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14875台。
《条例》设定了“定额处罚”、“按台处罚”的原则,我委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2015年前11个月共立案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255宗,下达罚没款642.98万元。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实际执行问题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但由于物业专项资金申请需符合“双三分之二”条件,即需经过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申请,申请条件比较难以满足。因此存在通过安全评估后经费修理、改造、更新经费难以落实的情况。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该法规的实施产生的影响
今年无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按照《条例》的规定,今年我委已陆续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标准评价管理办法》、《电梯安全评估规程》、《深圳市电梯运行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等4项规范性文件或标准规范。
三、《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实施情况
(一)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实际执行。该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1、备案制度实施情况。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委下属各辖区局开展相关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辖区局对供用水电气、旅游、电信、邮政、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等六大类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建档,逐步推进上述行业所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到目前为止,初步完成了供用水电气、旅游、邮政、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电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领域由于企业众多,情况复杂,目前正在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已备案公示企业合同格式条款文本295份。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15年,按照工商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我委继续深入开展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在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等领域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清除整治“霸王条款”行动。截止目前,全系统累计共出动执法人员19427人次,检查经营单位16223家,检查各类经营合同13892份,约谈企业1819次,派发各类宣传资料1200余份,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43宗,罚没入库26.5万元,纠正违法合同条款785条,有效遏制了“霸王条款”的增长势头。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1、现实困难。一是我局在实施大部制改革以后,承接了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等众多职能,监管领域十分宽广,执法任务极为繁重,但是我局现有的执法人员与监管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缺口,导致部分领域,特别是合同口的执法力量不足,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执法人员;二是由于执法人员身兼多职,导致在业务上的钻研不足,而合同工作属于专业性非常强的业务,由此而产生的是工作积极性不高,难以深入突破;三是合同执法工作社会认知度较差,法律不完善。
2、针对《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罚则中关于“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在《条例》起草时,市人大常委会参与起草的有关人员表示本条应按照每份已使用含有违法格式条款的合同处五万元罚款,合并计算最终的处罚数额。但在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认为应该是针对违法行为整体处罚五万元罚款。因此产生了理解分歧,此条应请市人大予以厘清,申明立法本意。
3、针对部分涉案企业所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为违法,根据我局发出的《修改意见函》修改后又再次报备案,但在其营业厅仍然使用未修改的合同格式条款。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对应当适用第三十五条认定为经营者对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不报送备案的情形,还是应当适用第三十六条认定为经营者未按照修改意见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形存疑,也应请人大予以厘清,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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