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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内蒙古建筑业协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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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内蒙古建筑业协会

三、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形成于历次期中支付的累积 08版清单 13版清单 本规范 本规范 施工合同 工程合同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量 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 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其他依据 其他依据 无竣工图!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得出,13版《清单计价规范》较08版《清单计价规范》在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依据方面有了质的改变。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与招标文件不再列入竣工结算依据之中。也就是说,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从根本上否定了竣工图重算的结算方式。 (四)13版《清单计价规范》否定竣工图重算,正式确立历次计量支付制度 三、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形成于历次期中支付的累积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11.2.6条规定: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11.3.1条规定: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历次计量支付 可以进一步证实地是,13版《清单计价规范》在否认竣工图重算的基础上,明文规定发承包双方期中确认的工程量直接进入结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由此,“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形成于历次期中支付的累积”这一解决结算纠纷的法宝终被清单计价规范采纳,历次计量支付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四)13版《清单计价规范》否定竣工图重算,正式确立历次计量支付制度 小结:继FIDIC红皮书与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之后,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从根本上否定了竣工图重算的结算方式,主张与合同体系保持一致,将历次计量支付结果直接进入结算。这一结算方式的确立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减少发承包双方的纠纷提供了坚强保障。 四、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 (三)最高法释思想支持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 (四)现有部门规章支持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 (一)双务合同之债之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 (二)权责对等情境下承包人正确履行施工合同义务 (五)FIDIC研究学者支持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 发包人对应于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义务进行工程量认可与支付。这看来极尽简单而明了的双务合同规则,却在竣工图重算与总价计量模式的应用下变得复杂而渐失可行性。发包人出于投资控制目的亦在工程量支付过程中,忽略了传统计量规则与清单计价的差异,使得双方合同状态失衡,并引发价款纠纷。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则是解决这一复杂工程量计量问题的有效准则。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债权债务规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力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该规则言简意赅地阐释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债权主张思想,此种债权债务对等关系如下图1.1所示。 图1.1 ?承发包双方之施工合同债权债务对等关系 在双务工程合同之债中,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工程量是其索要薪酬支付债权的累积。虽然承发包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出现时间上的前后性,然而按照工程量得以认可是施工合同之债消灭前提的思想,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给与支付则是“欠债还钱,理所应当”的。 (一)双务合同之债之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 四、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 主张:权责对等情境下承包人正确履行施工合同义务 (二)权责对等情境下承包人正确履行施工合同义务 在合同之权责对等情境下,承包人应当按照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工作,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工作内容。 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义务工作内容 四、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应予支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第10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第16条 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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