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新版)首经贸刘老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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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新版)首经贸刘老师.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1、增加了监督检查中安全人员的法律责任 2、“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进一步强调了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1、加强了对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罚款标准原先是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现在变成了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变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大大地增强了威慑力。 2、机构执照也由原先的撤销改为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的顺序作了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加强处罚,如果这个企业发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原来规定5年内不得再担任这个行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现在规定终身不得担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发生事故的处罚更加严格了,按照事故的分级处罚企业。 根据第92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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