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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卫视 节目新闻制播规范准则 第一章 儿童与少年 此准则所谓儿童及少年指未满十八岁的人。 对于身心发展未臻成熟的儿童与少年,无论是观众、受访者、或是表演者,电视应善尽保护的责任,并且公平对待其发言与参与机会,不因族群、性别、年龄、语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财富或其它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主要节目制播原则包括: ?? 尊重儿少人权,确保其身体、心理、与人格尊严受到保护。 ?? 善尽保护责任,避免造成负面效应。 ?? 多元呈现议题,尊重言论表达自由。 有鉴于儿童与少年普遍使用网络、行动通讯等新媒介,此制播原则也涵括相关网络或其它新媒体内容、讨论区、与其在线联结。 尊重儿少人权,确保其身体、心理、与人格尊严受到保护 参与节目演出的儿童与少年应受《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保护,不得侵犯儿童与少年演员的基本人权,包括主持人及来宾在内的节目工作人员,应避免在儿童与少年面前讨论可能影响其身心发展的话题。也不可用言语或肢体骚扰他们,或用斥责甚至惩罚的方式令儿童和少年配合访问或演出。 儿童与少年参与节目之前,应先取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若在上学时间参与节目,应经校方同意。 采访或跟拍儿童及少年,应经过当事人以及监护人同意,但采访性质属公共议题,或不涉入争议性的街头民意调查(例如询问儿童少年最喜欢的歌手是谁?),或是一般性场景拍摄,不在此限。以上情形均不应以利诱、威胁、欺骗等不当方式使其受访。 当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当事人不同意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征询同意时,除告知采访目的,也应为其分析节目制播后可能的后果。 无论是否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应谨慎考虑节目在制作或播出时,对参与的儿童与少年可能造成的影响。处理儿童与少年的问题时,必要时得谘商专业人士。超时工作将妨害其身心发展,因此工作时间避免超过晚间十点,或工作超过八小时;但若属于聘雇行为者,应依《劳基法》的规定。 处理有关儿童与少年的不法行为(例如吸食毒品或娼妓问题),或与他们讨论敏感话题时(例如询问第一次性经验),制作单位与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应有父母、师长、亲友或专业者陪同。 报导遭受性侵害或家暴受虐的儿童与少年,要特别谨慎不使其身分曝光,不使用侵入式的采访。若以特效遮掩其面孔的方式呈现时,应谨慎使用,以免造成受害者的二度伤害。要理性深入探讨个案背后所呈现的社会脉络与意涵,而非以剥削、消费的角度呈现个案,因为儿童与少年受害者的心路历程需要专业疗愈,不应贸然公开。 针对儿少性侵害或受虐新闻报导,应避免藉由假人、绘图、模拟动画等方式,或采取过度戏剧性的报导手法,详述性侵害或施虐过程,以免引发潜在加害人模仿效应。 尊重儿童与少年的身体,不应以偷窥方式运镜或渲染式的特写镜头,刻意消费其身体。 报导从事不法或反社会行为的儿童与少年时,不应将其身分曝光。根据《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少年事件的调查及审理不公开,以及不得使身分曝光的原则,报导相关案件应特别注意。 善尽保护责任,避免造成负面效应 制作儿童与少年节目或可能受其欢迎的节目,应避免出现容易模仿的危险动作。 除非制播内容具有教育目的,或有剧情需要,所有节目应尽量避免呈现儿童与少年从事《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条所规范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嚼槟榔、施用毒品,观看暴力、色情、猥亵、赌博等足以妨害身心健康的影音或出版品,或在道路上飚车等危险行为。呈现上述各类行为时,制作人、编剧、导演等应审慎考虑可能引发观众不良反应。 节目中如出现特技表演(如吞火、吞金鱼)、魔术表演(如拿锯子把人锯成两半)应随时以字幕或旁白提醒儿童不宜模仿。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条亦规范,儿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因此上述场所或相关情节,若无剧情上的必要,应避免引用为背景画面。 多元呈现议题,尊重言论表达自由 儿童与少年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应以健康的、正向的方式,帮助其获得身体、智能、道德、精神以及社会性的成长与学习机会。制播节目时,应以儿童与少年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作适当的考虑。 重视儿童与少年在媒体中的传播权利,除了一般的儿少节目外,更要制作以儿少为主体的各类节目,让儿少参与、制作、表达儿少观点,并且不要把成人的关切与期望,强迫套用在儿童的行为上。 协助儿童与少年认识身处的社会与世界,不刻意回避晦暗面,但尽量以他(她)们理解的语言,提供认知与学习的机会。 报导儿童与少年时,应以多元面向发掘题材,议题主轴不应单以问题取向,如飚车、嗑药、援交、中辍生、单亲、人工美女等。探讨亦应力求深入完整,绝非只呈现问题表象。 报导特殊儿童少年案例,如行为偏差、犯罪、未婚怀孕、身心障碍等,应避免使用歧视性或主观道德判断字眼,以及断章取义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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