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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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课件

2、国民待遇条款 1)基本含义: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待遇。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 2)国民待遇条款实施要点 ①不得对进口商品征收超出同类国内产品的国纳税或国内费用。 ②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分销和使用等规则和要求方面,进口商品必须享受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 ③成员方不能明文规定,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其中必须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来自国内。 ④不得对购买国内同类商品给予金融便利(如:特殊信贷、退税、免税等)。而同时对进口同类商品却不享受同等待遇(但对发展中成员例外)。 ⑤不得规定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与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与仓储方式,而对国内同类产品无此类限制。 3)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 ①政府采购,即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 ②只给予国内个别产品、个别生产者的补贴。 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 ④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品为条件的补贴。 例外解释 (1)政府采购例外 《GATT1994》第3条第8款a项规定,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再出售为目的或不以用于生产商业销售的产品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即政府采购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2)特殊补贴例外 《GATT1994》第3条第8款b项规定,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包括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和政府购买国产品,为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 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及《农业协定》等协定的有关规定。 (3)电影片的例外 《GATT1994》第4条规定,成员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 案例——1997年欧共体、美国和韩国的酒税案 35% 100% 讨论:本案的关键是什么? 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 此案中纠纷各方主要法律上的争议是:?? 1. 产品专指性(specific)问题。韩国指出美国和欧共体没有明确提出此案中针对的是哪种酒,只是列出了威士忌等几个品种,而韩国法律涵盖所有蒸馏酒。??? 2. 相同产品的界定问题。即便是在确定了产品专指性的情况下,本案关键是威士忌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为相同产品。因根据GATT第三条第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 3. 对国内产品的保护问题。即便是确定了威士忌等进口酒和韩国烧酒是相同产品,WTO作出裁定还须依赖调查国的酒税差别是否真正造成了对本国产业的保护。GATT第三条第2款的第2句要求认定税收差异是否造成对国产品的保护。 本案结论 (1)关于专指性问题,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逐一确定起诉方指的是哪种酒。专家组把“西式酒”作为一类产品来和烧酒作比较。 (2)专家组判定烧酒和西式酒是相同产品,因为两类酒无论是用在豪华酒店还是用于平常百姓人家,这一区别不能算作是产品有不同的最终用途。 (3)另外,两类产品虽然有价格差异,但其差异程度还不至于影响竞争关系,即两类产品在市场上是可以替代的。 (4)专家组还认为韩国对烧酒和进口酒的税收差别是超过了70%,足以保护国内产业。 因此专家组判韩国败诉。 案例:企业所得税法获通过 外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3.互惠待遇原则 (Reciprocally Treatment) 含义:指缔约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具有法律意义。 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 案例 1979年东京谈判后,欧共体规定进口“高质量牛肉”可以享受免税配额. 但在实际操作中,欧共体将美国某些级别的牛肉看作“高质量牛肉”,而它公布的有权检验牛肉级别的机构也全是美国机构,这引起了同样是出口牛肉的加拿大的不满. 1980年3月26日,加拿大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对牛肉进口的规定违反了GATT的规定. 请问: 1, 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是国民待遇原则?为什么? 2,加拿大赢得了这场官司吗? 评 析 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 因为欧共体剥夺了加拿大牛肉检验机构的质量认定权,从而使加拿大的牛肉在欧共体市场上遭受了歧视性待遇. 如果欧共体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加拿大的牛肉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欧共体的质量标准,欧共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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