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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章程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章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更好地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组建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我省质检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组成的非法人组织。
联盟各成员单位在经济财务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前提下,主要在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业务管理、检验资质、检验工作质量和相关方面的工作进行协调与合作。
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原独立法人地位,不因加入联盟而发生改变或取消。
第三条 联盟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具体工作由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执行。
联盟委托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特检院)对联盟各成员单位实行以下内容的统一内部管理与协调:检验业务、检验资质、检验工作质量。
省特检院既是联盟的成员单位,又是联盟的执行机构,承担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人、财、物的归属、性质、日常管理运作,以及上级管理、监督部门等,不因加入联盟而发生变化和转移。
第五条 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之外,联盟各成员单位对外保留原来的名称和社会属性不变。各成员不得以原单位的名称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联盟各成员单位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均以省特检院名义对外。
第六条 联盟是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组成力量和工作支撑,应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和指导。联盟各成员单位对省和相应市质监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不因加入联盟而发生变化,接受省市质监局的工作任务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联盟应发挥各成员单位的整体优势,推动资源优化组合,避免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提高服务社会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监事组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代表省局对联盟进行领导,并设监事组负责具体工作。
管理委员会对联盟的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对重大事项进行仲裁、协调,必要时进行决定。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分管局领导、特种设备处处长,联盟成员单位市州质监局分管局领导组成。省质监局分管局领导为会长,省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为副会长,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十条 监事组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与联盟成员单位市州质监局特种设备科科长组成。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为监事组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 理事会、秘书处与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由联盟发起成员单位组成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前,理事长须经管理委员会提名。
根据联盟的发展需要,上报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对理事会的形成进行调整。
理事会成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特检院。经理事长提名并由理事会通过,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经秘书长提名,副理事长单位委派一名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
第十二条 我省质监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并上报管理委员会,既可成为联盟成员。联盟成员在完成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后,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并上报管理委员会,可以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人员由省特检院委派,联盟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联络秘书。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章 职责与责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与退出;决定联盟大的事项;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长负责联盟工作,召集联盟理事长会议、理事会议,代表联盟向理事会、成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副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负责对联盟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在相关会议上对关于联盟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性工作;
二、提出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三、完成理事会、监事组交办的工作;
四、联络联盟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事项;
五、协调联盟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一般性纠纷;
六、代表联盟处理对外事项;
七、向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组报告工作;
八、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向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组、设在单位报告工作,对秘书处内部工作有最终决定权;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秘书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工作。
第十九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在联盟内负有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联盟各成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与要求;遵守省质监局关规定与要求;遵守联盟章程及联盟有关规定。
二、从事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以外的活动时,联盟各成员单位独立承担相关责任。从事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有关的活动时,联盟各成员单位承担与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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