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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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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综合规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0-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毒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氯气中和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当联氨由贮存罐移到溶液箱时,宜采用真空虹吸法。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 ?2.勘测设计 2.1? 工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表 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 MW?防洪标准(重现期) Ⅰ?>2400?? ≥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 Ⅱ?400~2400??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Ⅲ?<4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 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的规模一次建成。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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