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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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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培训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培训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培训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已缴纳或应缴纳的税款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出口退税准予退(免)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地说,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应负担的征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各种方法 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二)目前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按目前我国税收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注:该生产企业可以无出口经营权) (四)特准退税企业; 例: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等等 (五)指定经营货物的指定出口的企业。 例: 1、出口黄金首饰珠宝石的指定企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各省市首饰珠宝进出口公司; 出口水貂皮指定企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出口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指定企业:中国粮油食品出进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粮油食品出进口公司。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在我国境内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予以退(免)税。 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部分货物除外);(5)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物单位”名称以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 (2)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3)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开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率 (一)税种:我国出口货物仅限于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退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出口退税率均有不定期调整,如在2004年调节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有17%、13%、11%、8%、5%五档。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 注: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即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另外,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例如: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则必须扣除运输费、保险费,调整为离岸价。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① “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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