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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
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
一、甲供材料的概念
甲供材料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 开发方 ) 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 ,数量按照甲方 ( 开发方 ) 调拨给乙方 ( 施工单位 ) 数量结算。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二、甲供材料的纳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2003]16号以及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因此,施工单位应就甲供材料申报缴纳营业税。
具体文件详见附件1。
三、甲供材料相关案例
案例1: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属于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全额征收增值税。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增值税发票。
案例2:开发商从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全额征收营业税。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
案例3: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铝合金门窗属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列举的自产货物范围,因此,若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在该企业向我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后,对于销售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相应地,对于房地产开发商,销售铝合金门窗部分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安装铝合金门窗部分应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
若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者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的证明,则按照案例1处理。
案例4:开发商购买铝合金门窗后交给一个建筑安装企业安装。
铝合金门窗属于甲供材料,应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房地产开发商,除了应取得安装部分的建筑安装业发票,还应取得铝合金门窗价值部分的建筑安装业发票(注明甲供材料)。
四、相关文件规定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是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2、混合销售行为税款征收中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具体文件详见附件2。
3、什么是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如何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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