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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_教学课件
三、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挂失止付 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票据本身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而得到最终恢复。 失票人 付款人 三、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法院 三、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失票人 付款人 三、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二)公示催告 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申请人 法院 申请 公示催告 驳回申请 受理申请 公告催促申报 3日内发布,期间不少于60日 止付通知 付款人 发出公告 无人申报 判决票据无效 申请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 程序终止 7日内 三、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三)诉讼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要点归纳 要点1 要点2 要点3 概述——概念、种类、特征 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6种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公示催告 民事诉讼 2004年5月11日,A百货公司开出一张由B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C电器经销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票面金额2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C电器经销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用于进货。2004年11月15日,持票人D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1月18日B银行向D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百货公司求偿票款。但此时A公司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B银行凭票向D公司追索,要求D公司归还票款。 问题:B银行是否有权向D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公司归还票款? B银行无权向D公司进行追索,因为付款人(票据主债务人)一旦进行付款,就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付款人如付清全部汇票金额,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了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 背书 A公司 B公司 Y银行 C公司 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个月 承兑 冻结 2004.7.12 2004.8.27 2004.8.30 7.保证 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主票据行为而产生的以债务为目的所作的从票据行为。 1)票据的保证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即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 2)保证人可以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现代商城丁 甲 2002年精神失常 租赁公司丙 乙房地产公司 超过提示付款期,退票。 支票账户 60万元 购买房屋 支付租金 王女士 购买设备 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案中的司徒先生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成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出票行为的无效不等于票据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要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 2、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3、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他们应该对现代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他们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是不能成立的。钟女士进行的保证属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钟女士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钟女士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 《白银帝国》一片旨在体现晋商制度,发扬晋商精神,向全世界介绍纵横五百年于中、蒙、俄地区商业霸主的文化。此片描写一山西票号起落的故事,由于清朝商业发达,晋商发明汇票制度,以汇兑代替危险的镳局押现银运输,且兼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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