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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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是由数个具体行政行为组成的,包括行政许可、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行为。 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一切执行、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专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活动。《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已明确。 一、概念和特征 1、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概念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法规、规章(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主体、对象、前提、性质 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法律规定的实施主体: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专职执法机构以其名义实施处罚。 2、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意见》明确了“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辅助、以检验机构为支撑、以法制机构为监督”的特种设备综合执法机制。四个机构应当互相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原则:以监察机构为主导、充分发挥专职执法机构的作用、权责一致。 3、四个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职责: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提出检查计划,自办或移送均可.以专职执法机构为辅助:按计划检查,办理移送案件,需发安全监察指令和强制检验的通知监察机构.以检验机构为支撑:现场技术支持,实施强制检验,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以法制机构为监督: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原则上专职执法机构不应单独自行安排进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检查。 三、特种设备执法人员证件 1、证件的有关规定:按《意见》的规定,都应当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 2、执法资格的取得:按总局第30号令《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3、两种证件的关系:安全监察员证涵盖了行政处罚证,行政处罚证不能代替安全监察员证。 四、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文书 1、专用文书 统一制定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两种专门文书 2、专用文书与通用文书的关系 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救济的途径。 五、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的理由、给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现场处罚决定书、备案、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与告知、听证、做出处罚决定、执行。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复议的范围 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法律问题 首先要掌握国家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它对很多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 一、特种设备销售环节的监管问题 存在问题:《条例》和“三定”未作规定 不同意见:属流通,归工商管;应有质检部门管,追源头查流向。 分析:销售新、旧设备不违法(报废设备除外);销售二手设备应当档案齐全,并设处罚;允许以业主身份对二手设备改造、维修,但应有资质,并告知、监检;伪造铭牌和档案,按造假或无证制造查处。结论:属安全问题,应由质检部门管辖;制定规章。 二、关于压力管道的监管依据 (一)制造环节 许可依据:条例 查处依据:不能直接按条例处罚,可按照“质检特函[2005]9号”文件执行 区别对待:首次发现的责令取证;已经申请的1年内不按无证查处;发现后既不申请又未在1年内取得证书的,后续行为按无证查处。 二、关于压力管道的监管依据 (二)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据 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 查处依据:设计、安装按总局14号令; 使用按70号令 二、关于压力管道的监管依据 (三)压力管道监管思路 公用管道:依靠建设部门,总局加强与建设部协调,东西部分类指导 长输管道:依托两大石油公司积极推进 工业管道:巩固加强,重点是开展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今明两年任务:工业管道检验,其他普查登记 管道令出台困难,拟与安管局联合发文。 三、关于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管依据 许可依据:412号令 管理和查处依据: 质监局13号令 总局14号令 总局70号令 注意:封存扣押不能依据《条例》,按《行政处罚法》;设备目录按74号文执行;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后法优先。 四、关于土锅炉、简易电梯的查处 处罚依据: 使用非法制造的,用14号令第七条第(一)项; 常压锅炉改装的,用第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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