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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程》第四章 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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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程》第四章 刑法

第四章 刑 法 第一节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刑法一词可以理解为广大的刑法或狭义的刑法。狭义的刑法仅仅是指刑法典,即指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的刑法除了刑法典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单行刑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非刑事单行法律中所包含的有关刑事法规的条文,如《海关法》等。 二、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即适用刑罚惩罚各种犯罪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适用刑罚惩罚各种犯罪是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必须正确地适用刑法以惩罚各种犯罪。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确立。按照这一规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处什么刑,均有法律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精神始终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刑罚的种类和具体运用的准则等等。这有利于防止审判人员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随意性,也便于公民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律保障。同时,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由于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有些人利用自己所处的地位和身份或者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和金钱,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享受着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触犯了法律却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人虽然是极少数,但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制,致使我国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必须在刑法中明确提出平等适用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一个触犯刑法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身份有多么显赫,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刑法的轻重,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应,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它要求审判人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决不允许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只有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公正的惩罚。而公正的惩罚,又能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并接受教育改造,进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其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我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我国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3)我国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其他刑事法律中的特别规定。(4)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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