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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条1有关活跃业务纪录期间业.PDF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51-5 (2006 年3 月) ( 《上市規則》編號於2009 年9 月更新)
摘 要
涉及人士 甲公司(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及其附屬公司( 「該集團」)
事宜 將一組個別股東的股權及控制權湊合計算 ,是否可以符合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1.12 條 1 有關活躍業務紀錄期間業
務須在大致相同的公司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經營的規定?
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1.12 條1
議決 聯交所裁定 ,根據本個案資料及情況 ,甲公司可以將其某組
股東於活躍業務紀錄期內的股權及控制權湊合計算 ,以證明
甲公司已符合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1.12 條 1 下有關活躍
業務紀錄期內業務須在大致相同的公司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經
營的規定。
實況摘要
1. 附屬公司 A 為甲公司的唯一主要附屬公司 。在該集團上市之前的活躍業務
紀錄期內,附屬公司A 主要由股東P1 、P2 、P3 、P4 及P5 持有 ,另外還有
一組第二大股東 ,分別是 P6 、P7 及數名其他人士(該等人士只持有少量權
益) 。在該集團提交上市申請之前的活躍業務紀錄期內 ,這第二大組的個別
股東(透過另一控股公司Y)一直是附屬公司A 的單一最大股東。
2. 在活躍業務紀錄期內以及上市時 ,附屬公司A 的股權結構如下 :
1
圖A
股東 活躍業務紀錄期 在上市時
持股百分比 持股百分比
控股集團(註 1)
控股公司W 29 %*
控股公司X 16 %*
股東P4 8 %*
股東P5 2 %*
分項小計 55%*
控股公司Y (註2) 40%*
其他 5%*
甲公司
100%
總計 100% 100%
* 代表活躍業務紀錄期內股權上的輕微變動 。
註 1 「控股集團」一詞代表將附屬公司A 若干股東(控股公司 W 及 控股
公司X 的股東 、股東P4 及P5)於附屬公司A 的股權合併計算 。
控股公司 W及控股公司X 由股東P1 、P2 、P3 、P4 及P5 以不同
的持股組合擁有 。
註2 控股公司 Y 由股東P6 與 P7 共同持有 75% ,當中股東P6 佔 80% ,
股東P7 佔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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