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条1有关活跃业务纪录期间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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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51-5 (2006 年3 月) ( 《上市規則》編號於2009 年9 月更新) 摘 要 涉及人士 甲公司(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及其附屬公司( 「該集團」) 事宜 將一組個別股東的股權及控制權湊合計算 ,是否可以符合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1.12 條 1 有關活躍業務紀錄期間業 務須在大致相同的公司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經營的規定? 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1.12 條1 議決 聯交所裁定 ,根據本個案資料及情況 ,甲公司可以將其某組 股東於活躍業務紀錄期內的股權及控制權湊合計算 ,以證明 甲公司已符合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1.12 條 1 下有關活躍 業務紀錄期內業務須在大致相同的公司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經 營的規定。 實況摘要 1. 附屬公司 A 為甲公司的唯一主要附屬公司 。在該集團上市之前的活躍業務 紀錄期內,附屬公司A 主要由股東P1 、P2 、P3 、P4 及P5 持有 ,另外還有 一組第二大股東 ,分別是 P6 、P7 及數名其他人士(該等人士只持有少量權 益) 。在該集團提交上市申請之前的活躍業務紀錄期內 ,這第二大組的個別 股東(透過另一控股公司Y)一直是附屬公司A 的單一最大股東。 2. 在活躍業務紀錄期內以及上市時 ,附屬公司A 的股權結構如下 : 1 圖A 股東 活躍業務紀錄期 在上市時 持股百分比 持股百分比 控股集團(註 1) 控股公司W 29 %* 控股公司X 16 %* 股東P4 8 %* 股東P5 2 %* 分項小計 55%* 控股公司Y (註2) 40%* 其他 5%* 甲公司 100% 總計 100% 100% * 代表活躍業務紀錄期內股權上的輕微變動 。 註 1 「控股集團」一詞代表將附屬公司A 若干股東(控股公司 W 及 控股 公司X 的股東 、股東P4 及P5)於附屬公司A 的股權合併計算 。 控股公司 W及控股公司X 由股東P1 、P2 、P3 、P4 及P5 以不同 的持股組合擁有 。 註2 控股公司 Y 由股東P6 與 P7 共同持有 75% ,當中股東P6 佔 80% , 股東P7 佔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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