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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PDF
中信保诚人寿[2017]医疗保险 13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合同的 1 《中信保诚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
构成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与投保人 (见附录 名词释义)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保险单 (包括保险计划、被保险人名册)、保险条款、所
附的投保书、其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
书面协议等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
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附加于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如果本附
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资格 2 凡依法设立、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含拆除)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其他组
织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上述施工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与其具有保险利益、并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单位在职人员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基本保险金 4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额和保险金 在保险单上载明。
额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本公司根据第 5 条的约定,对该被保
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 5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从事施工或与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
在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
中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见附录 名词释义),并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须在医院(见附录 名词释义)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住院 (见附录名词释义)),
对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见附录 名词释义),
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
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
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
后,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于被
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80 元免赔额后按剩
余部分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接受治疗,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继续
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
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本公司在给付以上所列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它任何个人、机构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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