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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Co-Far Law Firm 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 号05 幢 邮编:2100 13 电话:025 传真:025 网址: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尹磊律师与沈苏宁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 22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深证上〔2016〕251 号,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依法 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假设而出具:贵公司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 证、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股东投票记录、会议记录 1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7 年10 月25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2017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并于2017 年10 月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办 法、采用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等相 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 年 11 月13 日下午14:30 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 号万达广场C 座2111 会议室,由董事 长熊俊先生主持,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与会议通知的内容完全一致。 2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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