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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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 三十三次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製造業。 三、F401010國際貿易業。 四、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五、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 ,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卄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柒億柒仟貳佰萬元整,授權董事會得分次發 行,保留新台幣貳億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計貳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 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公司股份遇有依法得由公司自行購回情形時, 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為之。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 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之二: 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 六 條:刪除。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且應加以編號,並經主管 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 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八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 十一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 , 每股 有一表決權。 第 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 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至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選任,得連選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 機關之規定。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14條之 2規定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 ,獨立董事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且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持股 、 兼職限制 、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 相關規 定辦理。 第 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 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 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 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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