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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业务课件
链接 容易混淆的概念 工资与报酬: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的利益,除了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以外,还包括各种福利、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等。这些虽然不是工资,但也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统称为报酬。但需要强调的是除了工资以外,其他的报酬不是国家劳动监察制度干预的范围。 工资与福利:用人单位可以向职工提供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商业福利两类。前者是国家和地方明文要求企业发放的,如夏季防暑降温费、职工教育费、独生子女费等;而后者是用人单位自行提供的,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托儿服务、节日庆贺和生日关怀、劳保等。需要明确的是 ,即使是法定的福利费,由于国家没有授权,也不属于劳动监察干预的范围。 工资与劳务费: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而劳务费则是基于雇佣、承揽、定作等民事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链接: 证据收集的规则 1、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 链接: 证据的收集规则(续) 2、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词;(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概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住建局)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办理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 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甘肃省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 可以支取保证金的四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可以支取保证金: (一)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 孙彦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 皋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3年11月9日接到李文平等十多名农民工的投诉。反映在皋兰县石洞镇聚金兰庭项目建设施工时,小包工头孙彦武拖欠农民工工资。反映孙彦武还欠民工工资约13万元左右,我单位立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该聚金兰庭项目建设工程系总承包施工企业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董万年将聚金兰庭9号楼钢筋工程以22.87万元承包给个人包工头孙彦武 ,由被投诉人孙彦武招农民工进入工地干活,之后孙彦武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鸿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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