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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委托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终结。
委托人:(盖盖章) 咨咨询人:(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承人。
3.“第三人”是指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务。
1.“正常服务”是指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外工作量。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勘察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六条 咨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致咨询人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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