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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的基本原则
WTO基本规则 wto163163@yeah.net *123456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 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一)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否则就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是多边贸易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根据《GATT1994》第1条,其适用范围包括: 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 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4)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 5)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征收的费用 6)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2、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案例 挪威和丹麦与比利时关于国内税收规定的纠纷 1951年挪威和丹麦向GATT申诉,要求就比利时的国内税收规定做出裁决。比利时对政府机关购买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税(一种国内税)。 但有一个例外,即当该产品在其生产国实行了与比利时相同的家庭补贴计划时可免征特别税。这一规定是比利时加入GATT前制定的,瑞士享受了这一免征特别税的待遇。 挪威和丹麦提起申诉时认为,比利时给某些成员免税,不给其他成员免税的做法违反了《GATT1947》相关条款。 讨论:1、本案中比利时违反了什么原则? 2、哪些国家享有此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发展中国家 a、保护国内幼稚产业,b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2、区域经济一体化 A 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 B 目的是为了促进区内的贸易自由。 C 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外的其他成员与区内的成员间进行贸易不得提高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案例 土耳其对外国电影收税案 1996年6月12日,美国向世贸组织争端机构提出磋商申请,要求与土耳其按照《关于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GATT1994第22条的规定进行磋商。 争端的起因是《土耳其市税收法》。依据该法,土耳其在对播放外国电影与本国电影获得收入的征税上采取不同待遇,土耳其政府对播放原产于外国的电影所得的收入征收25%的市政税,但对原产于国内的电影则没有加征类似税收。因此,土耳其的这种市政税体制明显不符合GATT1994第3条的有关规定,即WTO 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土耳其的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国民待遇条款。 双方之间的磋商于1996年7月23日举行,但最终并未在争端解决上达成一致。因此1997年1月10日,美国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并要求按照GATT1994的规定对该争端进行审查,以证明土耳其采用现行的税收制度违反了GATT1994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条款,减少了美国本应该获取的利益。 1997年7月14日,美国与土耳其经过磋商就争端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土耳其应根据GATT1994第3条规定的义务,尽快同意对播放国内电影和进口电影所得收入所征收的税收。 案例讨论1 案例一 欧盟、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关于酒的关税分类的纠纷 1995年下半年,欧盟、加拿大、美国先后对日本提起申诉,对日本关于酒的分类以及与此相关的在国内税方面对进口酒实行国民待遇歧视问题,请求专家组裁决。 本案主要围绕日本酒税法中有关酒的分类及其征收的国内税展开。1953年日本酒税法,在日本销售的酒(报刊国产与进口)总共分10类,凡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根据每公升含酒精的浓度缴纳税率不等的国内税。案件最大的争议是对烧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餐后酒的类别划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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