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李开孟专栏文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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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李开孟专栏文章

* * 中国投资“李开孟专栏”文章(1)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于企业投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核准机关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因此,对于企业投资而言,应熟悉核准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的相关规定。 一、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实行核准制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一律不再审批,而是针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实行核准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在核准制的情况下,政府只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在过去实行审批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审批环节,而在核准制的情况下,政府仅审核企业投“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在实行核准制的情况下,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数量大幅度减少,核准项目范围仅限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核准项目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范围。 从核准制和传统审批制的区别可以看出,在实行核准制的情况下,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特点发生了以下变化:(1)从“内部性”向“外部性”的转变。传统的审批体制下,项目审核机构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定位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所有者,从企业董事会的立场和角度,审核项目的厂址选择、工程技术方案、产品方案、市场前景、盈利能力等。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强调,这些事项都是企业自主投资决策的内部事项,这些审核权限应该下放给企业。因此,企业内部管理层、董事会审核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仍然需要审核这些内容,而且还要深化。但是,对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国家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应重点从国家应该关注的事项,即从企业投资项目所引发的外部性、公共性问题等方面进行审核。(2)从微观审核为主向宏观公共事项审核转变。政府核准机关关注的主要应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宏观问题,如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优化重大布局、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因此应站在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立场上,从宏观的、战略的高度,审核政府所应该关注的一些重大事项;(3)从“技术经济论证”向“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的转变,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从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这与过去的审批制主要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性等方面的判断难度更高。因此核准制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所涉及的层次更高、内容更广,对核准机关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 二、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类型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有关改革配套文件,在新的投资体制下,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分为三类,即对内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对内资企业在我国境外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以及对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第1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第21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第22号令)分别对上述三类项目核准的程序、原则、内容、条件及效力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配套文件,对本级政府贯彻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措施制定了地方配套的相关规定。 三、核准的程序及条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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