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课件 环境法 第七章_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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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课件 环境法 第七章_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讲义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追究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的意义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为保护环境法规的贯彻实施; 是由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所决定; 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权益不受侵害。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 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凡是对环境和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者,或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者,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公民 1、法律责任主体 通常情况下,从事建设、开发、生产活动的工矿企业,以法人(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的形式成为法律责任主体; 国家机关在执行监督管理职务过程中,有时成为法律责任主体; 国家公职人员,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可是职务上违法行为的主体。 2、法律责任客体 指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客体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2、法律责任客体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果违反环境法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或义务(不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同一般违法行为比较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一般违法行为多为一次性,屡犯是少数情况,因而惩罚也是一次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则往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行连续性的惩罚。有“以天计罚”的规定。 2、法律责任客体 物: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指向的各种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它同民法保护对象的物的主要区别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视为财产权的对象,因而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某些自然物既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在保护其环境功能。 (2)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其意义在于它们不能作为财产为人们任意占有或处置,而只能作为人类共享资源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分为: 故意 过失 刑法中注重对加害人主观恶性的惩罚,又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民法中则注重对受害人损失的补救,一般不再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和过失被视为必备要件。而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时,在民法中也需要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在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则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任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都是法律禁止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之间往往有必然性的联系,因而又常常把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情况比较复杂。 多数情况下,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往往也是违法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危害环境的行为多数是在工业生产、资源开发活动中产生的,这些行为有其社会的必要性、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又具有不可避免性。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例如: 生产工艺未获解决而国家又需要该产品的某些企业的排污行为 某些水利工程未设过鱼设施 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污行为因该地区污染源过于集中而造成环境污染 这些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因而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三、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其它公民。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比犯罪行为轻,行政制裁比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 2、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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