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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化建设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 一、执 勤 秩 序 第一节 值 班 备 勤 第二节 战 备 检 查 第三节 熟 悉 演 练 第四节 组 织 指 挥 第五节 战 斗 行 动 第六节 信 息 通 信 第七节 战评与总结 一、执 勤 秩 序 第七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依据《执勤条令》等规定,逐级规范值班备勤、战备检查、组织指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 一、值 班 备 勤 第八条 总队、支队机关应设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简称“全勤指挥部”),结合实际设置总指挥、指挥长和战训、通信、火调、宣传、战保等指挥助理岗位,并由机关相应人员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应设值班首长,由大队领导、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第九条 总队、支队机关应设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值班长、专职值班员、战训值班员、行政值班员和值班通信员组成。除专职值班员、值班通信员外,其他岗位由全勤指挥部人员兼任。 第十条 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和大队、中队值班首长必须在职在岗,并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节假日必须保证一名军政主官值班。中队每日至少有2名干部(不含执勤中队长助理)在位,头车指挥员必须由中队主官担任。 第十一条 总队、支队应在指挥中心或机关办公楼明显部位设置电子显示屏,动态显示机关全勤指挥部当日值班备勤情况。 第十二条 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大队、中队值班首长接到出动命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第十三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每天应按时交接班。 第十四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对器材装备进行严格管理。 处于良好状态。 二、战 备 检 查 第十五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部队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 第十六条 执勤备战检查分四个层面: (一)总队、支队机关检查对象为司、政、后、防、宣各部门和全勤指挥部、作战指挥中心的官兵; (二)大队检查对象为大队部全体官兵; (三)中队检查对象为干部、班长、驾驶员、通信员、战斗员等岗位的中队全体官兵。 第十七条 执勤战备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执勤战备检查方法分为经常性检查、视频抽查、驻地检查和实地拉动。 第十九条 大队、中队、机关警勤中队应将每周六上午定为“车场日”,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系统。车场日由大队、中队、机关警勤中队值班 三、熟 悉 演 练 第二十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六熟悉工作应坚持“辖区熟悉与相邻辖区熟悉、全面熟悉与重点熟悉、经常性熟悉与阶段性熟悉”相结合。采用实战拉练、要点提问、想定作业、笔试测验、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六熟悉工作应科学界定熟悉对象,逐一制定“重点单位熟悉卡”和“作战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结合“防消联勤”工作,建立“年有熟悉月、季有熟悉周、月有熟悉日”的六熟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大队、中队应建立防消联勤工作汇报和信息互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抓好各类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视情依托“数字城管”平台等政府社会管理平台,实现消火栓管理与市政设施接轨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第二十七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建立熟悉演练档案。 第二十八条 新到任、新调整岗位的人员,到岗半年后必须掌握本岗位熟悉内容。 四、组 织 指 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动态立体灭火救援圈的理念,总队结合实际,结合辖区实际,建立片区指挥机制,实施区域联动。 第三十条 支队、大队、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第三十一条 战区内相邻大队跨区域作战增援时,责任区支队值班首长或参谋长应到场组织指挥;战区内支队间协同作战增援时,责任区支队军政主官应到场组织指挥;战区外支队间作战增援时,总队领导或参谋长应到场组织指挥;总队间协同作战时,总队军政主官应带队,并协调组织指挥。 第三十二条 大型灭火与应急救援现场,应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现场作战指挥部由全勤指挥部人员、专家组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根据行动需要,设置作战指挥、秘书、通信、联动联络、战勤保障、政工宣传等小组 五、战 斗 行 动 第三十四条 支队指挥中心或中队通信室接警时,应实行“预报警”,提前预知灾情,实施快速响应。 第三十五条 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实现与电力、燃气、水务、环保、公安、医疗等社会单位的联动处置,实现空中有电波、地面有紧急通道、指挥部有引导和信息传递,进一步提高出警效率。 第三十六条 出警途中,出动中队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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