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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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退休条件 文 件 依 据 退休 类别 性别 年龄 (周岁) 连续 工龄 干部 工人 正常 退休 男 60 60 满10年 国发[1978]104号 女 55 50 特殊工 种退休 男 55 55 女 45 45 因病 退休 男 50 50 女 45 45 公务员 提 前 退 休 男 55 — 满20年 湘人发[1996]63号 女 50 — 男 — — 满30年 女 — — 工残 退休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 湘人险[1993]31号 矽肺 病 退休 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国发[1978]104号 [1963]中劳薪字第400号 退职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国发[1978]104号 湘人险[1993]31号 退 休 (职) 待 遇 文件 依据 工作年限 退休费比例 (%) 工作年限 退休(职)费 比例(%) 满35年以上 95 满24年 84 湘人险[1995]92号 满34年 94 满23年 83 满33年 93 满22年 82 满32年 92 满21年 81 满31年 91 满20年 80 满30年 90 满19年 74 满29年 89 满18年 73 满28年 88 满17年 72 满27年 87 满16年 71 满26年 86 满15年 70 满25年 85 — — 特殊对象 1949.1.1—9.30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 100 湘办发[1991]18号 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满10年 60 人薪发[1994]3号 不满10年 40 不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满10年 70 不满10年 50 因工致残的饮食起居 需人扶助的 — *90 国发[1978]104号 不需人扶助的 — *80 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 90 项目 享受优异待遇的条件 提高比例 文件 依据 优 异 待 遇 全国劳动模范、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 15% 湘政发[1983]19号 省、部级劳动模范、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 10% 获国务院颁发的各种奖的高级专家 15% 湘劳人险[1984]165号 获省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奖励的高级专家 10% 曾在西藏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 满10年不满15年的 5% 国办发[1982]36号 满15年的 10% 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 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10% 国发[1984]76号 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5% 从沿海内地支援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退休后仍留在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 10% 国发[1983]68号 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 5% 湘人险[1989]129号 有生育能力,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5% 湖南省 计划生育 条例 连续从事血防工作20年以上的 5% 湘发[1993]4号 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 5% 湘发[1993]5号 在大中专学校(院)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且做出显著成绩的副高以上高级专家 5% 教干字 [1984] 017号 注解: 1、100%。 2、 3、100%发给,只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有警衔的包括警衔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 4、10年退职的需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 *按湘人险[1994]27号文件规定,此类人员中,特等伤残人员可在其退休费比例基础上提高15%,低于90%按90%发放;一等伤残人员可在其退休费比例基础上提高5%,低于80%按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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