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伦理学课件--第七章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ppt

生物伦理学课件--第七章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ppt

  1. 1、本文档共10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生物伦理学课件--第七章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 掌握内容 脑死亡标准和立法 人体器官移植成就 器官捐献的伦理 人体器官交易 第一节脑死亡标准和立法 对脑死亡的最早研究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1959年法国学者P.M011aret和M.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epasse)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 目前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脑死亡定义是:脑死亡即包括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也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人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 拘泥于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有可能把心肺功能丧失在脑死之前,在当代医学上仍有可能救治之人宣布为死人,也可能使许多假死病人,如中枢神经抑制剂自杀的人,失去抢救的时机,失去宝贵的生命。 (二)有利于有限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 (三)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死亡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是一个法律概念。 (四)有利于人道主义的实现 三种脑死亡标准 1 把大脑皮质的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 2 脑干死亡标准 3 全脑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曾对脑死亡的概念有过经典的论述,即脑死亡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具体的标准是: 是指大脑半球的死亡。虽然大脑半球对维持人类思维和行为的高级神经机能活动有重要作用,但却不能像脑干那样具有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机能。 植物状态 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也迥然不同,植物状态具有自主性呼吸,脑死亡则没有自主性呼吸。 中国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一、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中国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 二、临床诊断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试验阳性) ????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中国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平直 ????2、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以上3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 ????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国外脑死亡立法 一、国外脑死亡立法概况 (一)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从国外的现状来看,对待脑死亡,在法律地位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例如芬兰、美国等。 2.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泰国等。 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一个人的死。这仍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状况。 (二)脑死亡立法模式 脑死亡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有两种情况。 1.单独立法形式。即专门制定脑死亡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技典,与其他法律没有附属关系。其代表是美国堪萨斯州于1970年制定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83年,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州统一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及医学和生物医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统一死亡判定法》(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UDDA)。该项法律明确规定:①血液循环和呼吸机能不可逆转的丧失;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不可逆转的丧失的个体己被确认,则按死亡处理。死亡的确定,一般是按公认的医学判断标准执行。这一法律的表达方式是现代脑死亡立法的典范。美国现已有31个州采用UDDA,有13个州接受UDDA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州的脑死亡法律。 2.器官移植附属法形式。即将脑死亡的确定作为器官移植的一个步骤被规定在器官移植法当中。目前的死亡立法,这种方式占有绝大多数。其优点是与器官移植法衔接、紧密协调,因而在死亡确定的大多数时候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约束。芬兰于1971年制定了《尸体组织摘除公告》,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作为人体死亡的国家。日本于1997年10月正式实施《器官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 判定脑死亡的医生 为了保证和提高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防止偏差,法律对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人数及其资格作了规定。 1.判定脑死亡医生的人数。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实行2人制,意大利、匈牙利实行

文档评论(0)

pangzilv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