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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
42.2社会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
社会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的重要性常常被广泛低估了(霍曼斯Homans,1982)。社会科学中主张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认识论著作常常依赖于抽象的范例或从经济学中借用过来的事例(波普Popper,1963;奥尼尔O’Neill,1973)。至于社会学家本人,他们普遍地接受这种观点:下降到个体层次是一种适合于组织和小群体研究的方法。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拒绝承认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缩写为MI)在宏观研究中有任何用处,并且他们还常常把在这类研究中运用MI的提议视作一种对从经济学中借来的思维方式的不恰当的模仿(范·帕里基斯Van Parijs,1981)。
我将在这篇文章中首先讨论宏观社会学,并试图表明:首先,假如宏观社会学目前使用多种范式,那么MI也是宏观社会学中的一个传统范式。我将提出一份这些范式的临时清单以便更清楚地看到这后一个范式的独特特征。第二,我将比较详尽地考察两个取自经典社会学中的事例来说明这一点:不管是有意识地还是无意识地,古典社会学家们甚至在处理诸如解释不同社会间的种种差别这种宏观社会学问题时也使用了MI的方法。第三,我还将试图提出,个人主义传统或多或少是宏观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长久传统。最后,我将关注个人主义范式的经济学版本和社会学版本之间的区别。
1.宏观社会学的诸基础范式
个人主义范式可以用如下的方式来加以定义:假设我们想解释社会学感兴趣的任何一个现象——例如,像托克维尔在其《旧制度》一书中所讨论的,为什么十八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在某些方面有差别;或者,像桑巴特在其著名著作中所论及的,为什么在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此类问题显然是宏观社会学性质的。根据MI范式,为了解释此类现象,就必须使之成为个人行动或行为的后果。当然,应该使这些行动成为可以理解的。通过将它们联系于行动者置身其中的情境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最后,社会情境本身也必须得到解释。
总之,假设M是有待解释的现象。在个人主义范式中,解释M就意味着使之成为一系列行动m的结果。用数学符号表达就是:M=M(m);用文字表达就是:M是诸行动m的函数。然后通过将它们联系于行动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即情境S,它们就在韦伯的意义上变得可以理解了:m=m(S)。最后,情境本身必须被解释为宏观社会学变量的结果,或至少是比S位于更高层次的变量的结果。让我们称这些更高层次的变量为P,那么S=S(P)。总括起来:M=M{m[S(P)]}。用文字表达即是:M是诸行动的结果,而诸行动是行动者的社会环境的结果,后者则是宏观社会学变量的结果。
我将试着表明,像托克维尔或韦伯这样的古典社会学家,以及许多现代的社会学家,都或直接或间接地认为社会学的主要任务是回答诸如“为什么M这样的?”之类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观察一个特定的令人困惑的现象呢?他们同样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得采取前面概括描述的三段分析的形式。
但是,这一个人主义的范式并非宏观社会学研究所提出和使用的唯一范式。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范式可以被称之为规律范式(nomological paradigm)。这里的目标不是回答诸如“为什么M这样的?”之类的问题,而是发现宏观社会学的规律性,或者类似规律的陈述。这些“规律”可以采取如下这些陈述的形式:关于趋势的陈述,关于“如果A,那么B”形式的条件规律性的陈述,关于“A、B、C、D总是或经常同时发生”形式的结构规律性的陈述。它们也可以采取别的形式,但是我不想在此详细说明。
当孔德说社会进化必须经历三个阶段时,他是提出了类似规律的陈述。当涂尔干力图说明——用我们的话来说——工业化、现代化或劳动分工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世俗化效应(laicization effect),或者当他说伴随着失范或利己主义的增长,自杀率也在增长时,他也做了同样的事。
类似规律的陈述通常来自于一种个人主义的分析,正如在帕森斯关于劳动分工的增长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法则中那样。但是,尽管有这些可能的重叠,出于下述理由还是有必要将两种范式加以区分。首先,在个人主义范式中,寻求类似规律的陈述只是社会学的一个可能的目标。在这种范式中,对特殊性的解释同寻找类似规律的陈述一样可以是一个有效的目标。其次,在规律范式中,将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结合起来并非总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任务。相反,涂尔干认为可以不需要这样的任务。对他来说,既然对行动进行阐释是一项不可控制的操作,那就应该尽可能地从任何社会学的分析中分离出去。在理想的情况下,根据涂尔干及其后继者的意见,穆勒关于归纳的规则同时体现了社会学研究的目标和基本的方法论。
此外,在规律范式中,解释的性质是以不同于个人主义范式的方式被看待的。等式M=M{m[S(P)]}决定了对现象M以个人主义范式进行解释的性质;而在规律范式中,为了解释M就必须把它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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