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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某某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使其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和推进“平安某某”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某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条例》的规定以及全国省、全州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季例会制度
司法所应当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矛盾纠纷排查例会,总结本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单位、责任领导、调处责任人、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
各与会单位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同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季度工作报表和有关材料。
例会要有会议记录,并且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每一季度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综治办汇报。
各地司法局每季度将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向州司法局进行总结报告,同时上报半年工作报表,州司法局将全州的情况汇总后,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矛盾纠纷预测预警
制 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主管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对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的调解组织应提前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司法局及所辖司法所、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重
大社情报告制度
司法所和调委会应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必须填写《调解申请表》;口头申请,由承办人负责人做好记录。
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的登记本》。
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认真及时进行答复,做好登记记录。
信息传递和反馈
制 度
县级司法局应当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应以专报形式向上反映,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时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重大疑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
矛盾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6、其他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
矛盾纠纷督察督办
制 度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乡镇(街道)司法所、调委会检查、指导工作。各司法所、调委会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提出调处意见。
司法局对每个季度例会上指定承办的案件,要派专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
对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司法局应当进行指定督办,对跨部门、跨乡镇、街道的矛盾纠纷, 由司法局集中进行挂牌督办。
群体性事件快速
反应制度
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需要,在不确定诱因和不确定时间中,突然爆发的公开干扰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安全的集群行为。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公共场所群体性滋事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械斗滋事事件等。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快速反应,及时派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弄清事件的原因、性质、人数、所要解决的问题等基本情况,果断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迅速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具体情况。
定 期 回 访
制 度
一 、调解组织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关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首 问 负 责
制 定
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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