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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海上保险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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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海上保险原理

* 如2005年我国大陆的第一场台风“海棠”,在不到一天时间,共造成福建、浙江两地直接经济损失80.93亿元,并导致浙江3人死亡;台风“达维”9月26日在海南省万宁市沿海登陆,造成海南、广东、广西三省900多万人受灾,死亡21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03万公顷,倒塌房屋3万多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21亿元。 * tūnshì * 火灾与起火或着火不同,货物起火或着火后烧到一定程度和范围,才构成火灾。在英国海上保险实务中,保险价值的3%遭受火灾损失,才构成火灾风险,这种3%的火灾损失比率是指同一航程中每次火灾事故的损失率。如果同一航程连续发生三次火灾,而每次火灾的损失率都在3%以下,从理论上就不能构成海上保险中的火灾风险。然而如果三次火烧损失合计超过3%,保险公司以火灾风险给予损失赔偿。 * → 被投弃的货物或财产必须是以适当方式积载于船上,并具有事实上的使用价值。 → 被投弃的货物必须是按照惯例,或订有协议可装于甲板上的货物。 → 被投弃的货物必须是正常性质的货物。 → 投弃所避免的风险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 * * (一)对保险人而言 1.增加或平衡外汇收人与支出。海上保险的承保标的多为远洋运输轮船和进出口贸易货物,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保险是以外汇缴付保险费和处理赔款的,业务通过国内保险公司承保,可以增加或平衡保险人的外汇收入与支出,这对国家,企业或个人都有益处。 2.扩大对外联系,引入先进保险技术。海上保险是一种国际的保险行为,这种国际性的保险活动,必将扩大对外联系,增进国际间的交往,进而能够与世界同行沟通信息,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和必威体育精装版保险技术,不声更新和提高保险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保险技能。 * (二)对被保险人而言 l.提高资金运用能力。海上保险的投保人多为进出口贸易公司和远洋运输部门,倘若没有海上保险的存在,这些企业必将自行提存足够的风险准备金,以防其随时可能遭遇的灾害事故。而这种准备金的留有数量,少则无济于事,多则影响生产流通资金的运用,通过投保海上保障,就可以少量的保险费,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进而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方面。 2.确保资金运用安全。进出口贸易工作,实际上是买卖双方为其各自的目的,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钱货交接的活动。出口商负责将其货物交给进口商,而后者负责将贷款交给前者。由于双方往往相隔千山万水,难以做到一手交线、一手交货,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通常都是先交货后付款,偶尔亦有先付款后交货的贸易方式。不管哪种做法,一旦货物遭遇海难,必然有一方遭受损失,由此可见,在涉外商贸交往中,不论是买方的资金还是卖方的货物,都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客观风险;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海上保险制度,可使上述风险得以转嫁,只要贸易方投保适当的险种或险别,不管海难何时发生,均可使贸易双方化险为夷,进而确保其资金运转的安全性。 3.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无论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经营者,还是从事国际运输的经营者,都无法回避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造成的损失。一旦发生这样的灾害事故,造成了企业自身不能承受的经济损失,企业将会面临经营中断或破产的危险。然而,如果企业将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通过海上保险的方式转嫁出去,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保险人的补偿而得以恢复,保证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4.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追求贸易利润,获得营业利益是贸易经营者的重要目的。因此,贸易经营者投保海上保险的保险金额并不限于货物的成本,除此之外还包括正当的贸易利润。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经营者按照货物成本加若干比率加成投保,如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贸易经营者可以赚得预期利润,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而导致经济损失,经营者也能按照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个赔偿金额中,含有贸易经营者的预期利润。因此,海上保险对经营者贸易利润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而后,到了公元前7世纪,古希腊精明的商人和金融家又发明了船舶抵押贷款。船主或货主在出海之前,可以用船舶或船上货物为抵押,到交易所向债主贷款。若船舶、货物遭到海难,视其损失程度,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如果船舶、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则需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当时,在雅典城内有着很多这样的交易所。由于债主承担了船舶航行的巨大风险,因而船舶抵押贷款的利息大大高于一般借款的利息。在当时,一般的借款利息为12-18%,而据罗第安法记载,船舶抵押贷款的利息高达24-36%。其中超出正常利息的部分在罗第安法中称为“溢价”,这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船舶抵押贷款的创立,标志着世界保险史上第一个险种—海上保险的诞生。 * ① 一般借贷阶段,即船东和货主为了解决因灾害事故造成的经营中断,以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向债权人借款,以此作为弥补资金、继续进行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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