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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t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教学课件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公司法》148、149条 1、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理解: 它是一种消极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作为义务; 该义务属于基本的、保底性规定 2、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采取的措施是在当时具体情况下最有利于公司的选择。该义务属于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具体要求 《公司法》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法律责任 实践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可能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刑法》第165条、166条、167条对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有公司相关人员,规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公司资金获得非法利益,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的都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 2.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的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施展熊违背忠实义务,担任成立于2003年10月的大名电动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非中华公司投资,经营与中华公司同类的电动车、自行车等业务。董事施展熊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和《公司章程》第97条关于董事不得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规定。?整改措施:董事会已征得施展熊本人意见,施展熊同意辞去中华公司董事职务,并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二: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 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现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6)设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董事的义务.doc (1)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应将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4)可作以下处理: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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