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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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信托计划:指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2、本合同:指编号为国元集信(2012)XAJR字第( )号《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信托。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分为A、B两类,A类委托人/受益人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加入并持有信托单位的期限为2年的合格投资者,B类委托人/受益人为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在开放申购期内加入并持有信托单位至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合格投资者。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信托财产的权利。 7、信托期限:指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存续期间。 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依据本合同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帐户。 11、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12、信托利益:指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享有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产生的信托净收益。 1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4、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相关文件。 15、保管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其保管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用于受让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融”)持有的因出资安徽新安金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贷”)贰亿元人民币和安徽新安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鼎”)壹亿元人民币所对应的股权受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受益权”)。信托计划期满,新安金融无条件溢价回购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标的股权受益权,使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二条、信托期限与规模 信托计划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不含信托财产处置变现期),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信托财产处置变现期是指信托期满两年时,如本信托项下存在债权资产未全部收回时,而需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或处置质押物等措施而使财产变现所需要的时间,处置时间以届时财产变现实际操作所需时间为准。 本信托项下A类委托人/受益人认购并持有信托单位的期限为2年,B类委托人/受益人的期限为自开放申购期结束包括提前结束的次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下同)。 本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万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保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签订时,将认缴的信托资金足额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在芜湖成立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自日起,后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托管理、运用和清算报告,并在受托人网站(网址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书面通知各受益人。自该报告公布或书面通知寄送之日起30日内,委托人和受益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在受益人的实际年收益率达到预计年化收益率时,信托管理、运用和清算报告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2)信托财产分配:根据清算结果,受托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益人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分配信托财产,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 2、信托期内,若受托人依据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提前收到回购价款,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其所持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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