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听证参加人及其法律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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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听证参加人及其法律地位

论听证参加人及其法律地位 周佑勇,  余 睿(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听证参加人及其法律地位是行政听证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听证参加人概念的重新界定,较为深入地阐述了听证参加人范围的认定与选择,以及当代行政听证制度中听证参加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旨在为今后有关听证参加人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行政听证;听证参加人;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44 (2004)06-0748-07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在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公民对听证权的行使,既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参与。不论听证制度在哪一种行政行为程序中被运用,也不论行政机关采取的是哪一种听证方式,听证都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因此,在讨论正式的行政听证程序以前, “先要解决一个问题——谁人有权要求参加听证?”。此即行政听证程序中的听证参加人及其法律地位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对行政听证权利的行使,关系到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操作, 关系到社会对于行政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值得我们去认真对待与研究。 一、听证参加人概念的的界定 对于听证参加人的概念界定, 在国内外学界和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见解。首先,在称谓问题上, 有学者基于目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制度, 直接使用听证当事人这一概念,并认为“听证当事人是指拟受到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学者则借鉴诉讼法上的相关学说,采用听证参加人这一概念;还有部分学者则采用听证参与人概念。其次,在听证参加人概念的外延构成问题上,有学者从广义上理解,认为听证参加人是指“除听证主持人之外的参加听证程序,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即除主持人以外的行政机关的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所有参加听证的人。有学者则从狭义上理解,认为听证参加人仅指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此外,在对??听证参加人概念所指向的行政听证类型问题上,由于目前的立法状况,大部分的学者都仅仅只是针对某一种特定的行政听证程序,如《行政处罚法》或《价格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与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而极少涉及其它类型的听证程序 。 这便出现了有学者只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局限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对人的情况。 从我国已颁布的涉及有关听证的法律法规来看,听证参加人这一概念已得到了广泛采用。如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北京市物价局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都使用了听证参加人或听还有部分学者证会的参加人等法律概念。但也有些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是其它概念,如《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文件使用的就是“听证当事人”。可见,目前我国在听证制度的相关立法上,对听证参加人概念的使用和界定依然十分混乱,还未达到法律实践中的统一。而在听证所涉及的种类上,大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主要是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决策听证(主要是公共价格听证) 以及行政立法听证三种类型。 从国外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实践来看,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听证参加人的概念,一般称听证参加人为“当事人”或“被控诉人”,这与该法系在行政法上较为特殊的立法、救济模式是相对应的。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听证参加人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没有专门的立法来界定这一概念。一般而言,在这些国家,听证参加人与行政程序的参加人在内涵上基本一致。也有某些国家在其行政程序法中提到了听证参加人这一概念。但是,这种参加人概念往往特指除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此外,从上述国家和地区听证制度所指向的行政听证程序种类来看,与我国立法在种类上基本相似,但在具体适用的外延上要广泛得多。 我们认为,在界定听证参加人这个特定法律概念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概念的内在构成和外延,在结合目前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应有适当的远瞻性,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定义,而“不能拘泥于汉语词义,不纠缠于‘参与’和‘参加’的无休止的文字游戏之中。” 首先,在称谓问题上,我们认为使用“听证参加人”一词较妥当。因为从现状来看,听证参加人这一称谓已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行政立法实践之中。尽管现行立法还没有对听证参加人这一法律概念作出具体解释,但为了方便公民参与听证,避免称谓理解上的歧义和混乱,也为了指引今后的相关行政立法,理论研究应当与立法实践中的普遍性现象相吻合。 其次,在听证参加人概念所指向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种类上,我们认为,听证制度本身就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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