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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控制与管理
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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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控制与管理
煤矿安全风险管理是由人负责组织和实施的,安全管理标准是针对煤矿及其员工的实际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也是由煤矿员工具体实施的,这些工作的实际效果如何与煤矿员工的行为安全及其管理工作成效有着密切的关系。
加强煤矿员工的行为安全管理一直是煤矿安全管理中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确保煤矿生产顺利进行的关键。因为人是生产过程的主体,是生产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原因;另外,即使是来自物的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事故,在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人的不安全行为问题。因此,加强对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章就是从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机理出发,通过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煤矿行为安全管理的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实现人的本质安全化。
4.1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发生机理及其规律
要加强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管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此基础上还要分析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发生机理,寻找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规律,这是从事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工作的前提。
4.1.1 不安全行为的概念
虽然人们很早就开始使用不安全行为(即狭义的不安全行为)这一概念,但是对不安全行为给出严格定义的则很少,这主要是因为不安全行为的含义比较模糊。从发生事故的结果来看,确实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的行为就是不安全行为,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判断人的行为是否安全则往往十分困难,人们只能根据以往的事故经验总结归纳出某些类型的行为是不安全行为,供安全工作参考。从实用的角度,可以将不安全行为定义为可能引发事故的、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然而,实际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类型很多,安全规程是不可能将所有这些不安全行为类型都包含进去的,因此该定义很可能会漏掉一些不安全行为。尽管如此,该定义为日常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根据该定义,不安全行为与违规行为基本同义。
不安全行为又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类行为,如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广义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一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类行为,既包括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类行为,也包括可能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类行为,如管理者的违章指挥行为、不尽职行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来说,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属于狭义的不安全行为,而管理者的不尽职行为则属于广义的不安全行为。
不论是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管理者的不尽职行为,它们都是人们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应该纳入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的对象之中。以下内容所说的不安全行为既包括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又包括管理者的不尽职行为。
4.1.2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发生机理
如上所述,人的不安全行为既包括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又包括管理者的不尽职行为,而员工和管理者都是实施煤矿安全管理的行为主体。根据行为主体在行动之前是否意识到自己行动的危险性,可以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行动之前行为主体没有认识到自己行动的危险性,可以称之为非故意违章行为;另一类是行动之前行为主体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动的危险性,但仍然采取该行动,可以称之为故意违章行为。行为主体的习惯性行为或工作失误导致的不安全行为属于无意识违章行为;而行为主体明知危险却依然从事的行为则属于故意违章行为。
上述故意违章行为和非故意违章行为的发生机理是根本不同的。故意违章行为是人们在预知其行动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做出的,是其有意识选择的结果,它的发生主要受人们决策过程相关因素的影响;而非故意违章行为是人们在没有预知其行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做出的,不是其有意选择的结果,它的发生则更多地受人们的认知状态、行为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由上述定义可知,不安全行为与实施安全管理的行为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密切相关。而安全管理职责主要都是由一定的安全管理主体根据煤矿生产任务结合煤矿生产特点事先加以确定的,用以指导不同安全管理主体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行为。因此,如果事先制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出现问题,它势必会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由于事物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实际的安全管理工作又是非常丰富的,事先制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可能对一切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加以界定和要求,这就容易造成在处理一些具体事务上安全管理主体缺少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被迫根据自己的认识自主做出行为选择。缺少安全管理职责及其行为规范的指导是导致行为主体做出不安全行动的原因之一。
即使为安全管理主体制定了详尽的安全管理职责,由于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在先,而行为主体的行动在后,行为主体也极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忘记了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从而使安全管理职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遗忘是导致行为主体做出不安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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