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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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的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属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的。“明细表”列明了保险单的所有数据。 二、保险财产 【条款】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或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相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解释】 这里将“保险财产”的定义简化为“保险单明险表中载明的财产和费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投保。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指的是经济权益拥有人在某物上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的或各预期可以得到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如果该物安全无损,其经济权益所有人就可从中得益,后之,他就受到损害。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所有利益,共有利益,或经营管理人对他人财产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债权人享有的利益等。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3)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财产保险系不定值保险,但对某些贵重物品或难以确定市价的财产,可通过双方特约商定价值列为保险财产“定值保险条款”承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保险单将特约保险财产与不可保险财产分别列出。不可保险的对财产由被保险人自保或投保其他险种。保险财产以及相关的费用必须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财产清单上列明,以作为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赔偿的依据。 以上所列物品不得作为保险财产的主要原因是: l.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或利益,如文件、档案、图表、技术资料等; 2.不是实际的物资,如现钞,有价证券、票据等; 3.国家管制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4.由其他保险承保,如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动物、植物、农作物等; 5.体积小,价值大,风险难以控制的物品,如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影器材等。 三、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 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 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内生的放电现象。雷电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通过雷击实现的。雷电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于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发生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毁损,属感应雷击责任。 2. 飓风 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亚地区称之为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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