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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各环节需注意的问题

财产保险理赔各环节需注意的问题保险理赔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保险人义务,对受损标的的损失进行勘察、定责、定损、理算以及确定赔偿(拒赔)金额,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具体工作。在处理财产保险理赔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受理案件环节 如果是与其他公司共保或内部联保的项目,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通知其他共保或联保方,如按共保或联保协议需要共同查勘定损的案件,应安排共同查勘定损。 二、查勘定损环节 (一)现场查勘人员在查勘前,应掌握被保险人的全部承保信息,包括特别条款、特别约定、缴费情况等; (二)需要保留现场的,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对于能够提取受损保险标的样品的案件,应及时提取受损标的的样品,保留证据,以便需要时送交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如过火的钢铁产品、过水的食品、药品等; (三)尽可能的收集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包括目击者证词、被保险人询问笔录、录像摄影资料等; (四)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现场查勘完毕后,查勘人员应在查勘报告中明确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由理赔/客户服务部最终决策。如超权限案件、拒赔案件的认定,是否聘请公估机构、检验代理人、技术专家等; (五)需请公估行、理算人等中介机构协助处理的案件,首先要争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由保险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认可。 三、责任认定环节 (一)审定保险责任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和事故证明,结合近因原则,对照保险条款最终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且均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赔偿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但要分别计算赔款; (三)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其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又有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时,只赔偿由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属于除外责任的案件,不承担保险责任,当多种原因无法区分时,可协商比例赔偿; (五)对于拒赔案件,应掌握充分的证据,并应由法律部门认可后方能做出决定。 四、核定损失环节 (一)确定受损标的的赔偿范围 1、对于火灾、洪水、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若受损标的为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帐及坐落地点核定损失;若为流动资产因其残留物相对较少,因此核实较为困难,应详尽掌握受损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明细帐、进货发票、销售发票、仓库保管帐、入库单、出库单等资料以核定损失; 2、房屋、建筑物全损后,地基能利用的,扣除地基价值后赔付;地基不能利用的按全损赔付。地基能否利用须以有关部门鉴定证明为依据; 3、在保险单生效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如未办理增加保额的批改手续或未附加“增加资产条款”时,不属保险财产,不予负责; 4、存货的损失金额确定 (1)已支付货款,同时收到存货并且办理了入库手续,但尚未记帐的存货,应根据购货发票、运费单据以及存货入库单等有关凭证确定损失金额; (2)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企业的在途存货,应办理其它保险(货运险)或由运输部门办理保价等,不应在财产保险中负责; (3)计算帐单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但实物已到达企业的存货,如果按存货合同价格或暂估价格已入帐,予以负责。否则不予负责。 (4)保险财产地址转移,但未办理批改手续,不予负责。 (5)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受损,如承保了本科目并在承保坐落地点出险,可予以负责; (6)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损坏的保险标的,如因保险事故发生后增加了新的损失,只负责新增加部分的损失,如两者不易划分时,可与被保险人协商按比例赔付。 (二)确定施救费用的赔偿范围 1、保险事故发生时,施救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所发生的施救费用应按以下原则从严掌握: (1)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为前提; (2)以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为目的; (3)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支出的费用为界限; (4)以费用支出是否“必要”、“合理”为标准。 2、在发生洪水灾害时,为了防止保险财产损失,采取紧急措施如堵口、排洪等所消耗的物资和费用,可予以负责; 3、为抢救保险财产到最近安全场所的临时堆存、摊晒等各种费用,以及临时搭盖简易货棚的工时费,可以负责,但危险状态解除后如不及时搬回,延期存放的费用不予负责; 4、对因施救保险财产造成施救工具的损坏、灭失或直接用于施救的物质消耗,可以负责。但不包括各种器材装备的折旧费,也不包括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时损坏、灭失的消防器材及消耗的燃料、灭火剂等; 5、洪灾后,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财产而清除其本身及周围淤泥的合理费用可酌情负责。但为清除存放保险财产的车间、建筑物、仓库内外淤泥的费用,以及为便于交通和环境卫生而清除淤泥的费用,不予负责; 6、发生火灾时,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 7、出险单位员工参加施救、整理工作,属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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