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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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 (讨论稿) 2009.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表彰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教学辅助、校产开发、后勤服务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奖励按照最终评审单位分为校外奖励和校内奖励。教学成果的奖励按照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教学奖励办法执行;科研成果的奖励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各项校外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和校内各项奖励的评奖方案、获奖人员名单等。学校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向学校推荐各类奖励人选。 第五条 校外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选推荐;校内各项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奖励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六条 校外奖励项目、人数及奖励形式按照评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内奖励项目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班主任标兵;年度考核优秀个人。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年各项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等。 特定时期或重大活动先进个人,根据情况,由学校决定奖励名称、名额、奖励标准、评选组织单位和评选时间等。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学校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均可经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第九条 优秀教师主要为表彰从事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科技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主要为表彰从事党政管理、教学辅助、校产开发、后勤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班主任标兵主要为表彰从事学生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优秀个人主要为表彰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务实创新、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特定时期或重大活动先进个人主要为表彰在特定时期或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员。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组织单位 优秀教师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组织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班主任标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选。年度考核优秀个人由各单位负责组织评选。特定时期或重大活动先进个人、其他校外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按评审部门要求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评选推荐。 上述评选组织单位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确定奖励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制定评选工作方案、确定各单位推荐名额、评选条件、评选工作的时间安排等。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公布工作方案。评选组织单位在校园网上公布评选工作方案(奖励名称、奖励名额、奖励标准、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各单位推荐名额等)。 (二)个人申报。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实事求是。 (三)基层单位初评。各单位按照奖励条件和名额,将本单位推荐人选推荐到学校相应的奖励评审委员会。 (四)各评审委员会评审。评选组织单位组织学校相应的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推荐获奖候选人。 奖励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评委须达到应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评审同意票数超过参加投票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以上的个人,方可作为获奖候选人被推荐到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 (五)公示。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选在校内公示5天。 (六)学校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进行审定。 (七)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在每年教师节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校外奖励及获得校内各项奖励的个人进行表彰。获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及文书档案。 第五章 奖励撤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剽窃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察处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监察处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 监察处具体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奖励异议事项,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书面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定,所在单位负责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到个人,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个人档案及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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